江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江大校办〔2012〕16号
关于印发《江南大学学术交流管理条例 (2012年修订)》等3项 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江南大学学术交流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江南大学学术专著出版基金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和《江南大学举办学术会议资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等3项规章制度已经2012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校 长 办 公 室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江南大学学术交流管理条例 (2012年修订) 学术交流活动是高校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阔学术视野、沟通学术思想、启发创新学术思维的重要手段。为活跃我校学术气氛,加强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水平,规范学术活动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学术活动 第一条 学术活动主要包括由学校、学院或部门主办、承办和协办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报告、学术讲座,我校的各类科技作品、成果展览,学术论文与著作以及我校师生参加的国内外学术会议等。 第二条 学术活动的归口管理部门是科学技术研究院,主要负责学校学术活动的组织、协调、管理及统计、上报等工作。 第三条 各学院(部门)应认真组织经常性学术活动,将开展学术活动纳入各学院(部门)的日常科技工作中,并作为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学术会议 第四条 我校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各类学术会议,具体承办学院(部门)应事先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主办、承办或协办会议的意义及经费来源渠道,经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协助承办单位做好会议组织、协调工作。国际会议由科学技术研究院会同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后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国际会议的外事接待工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具体会务工作由承办学院(部门)组织实施,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协助。国际交流合作处应在会前将出席会议的外籍人员名单报党委办公室备案。 举办学术会议的学院(部门)需申请资助的,应按照《江南大学举办学术会议资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向科学技术研究院提出申请,经审批后予以资助。 第五条 面向全校的学术报告、学术讲座由科学技术研究院会同有关学院(部门)组织实施。各学院(部门)组织的面向学院或部门的学术报告、学术讲座由所在学院(部门)组织实施,报科学技术研究院汇总。 第六条 各类科技作品、成果展览,原则上由各学院组织实施,科学技术研究院协助。遇校庆等重大节日举行的各类学术活动,可由科学技术研究院统一组织,各学院分头实施。 第七条 出国参加学术活动的教师需申请资助的,应按照《江南大学教师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专项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向科学技术研究院提出申请,经审批后予以资助。 第八条 教师参加在国内举行的各类学术会议或在境内举办的国际会议,应向其所在学院(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部门)审批。 第九条 凡涉及人文社科类的重大学术活动,应同时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第十条 学术活动经费由学校每年拨付专款,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管理。各学院(部门)人员申请学术活动经费的,应报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批后,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资助。 第三章 学术论文和著作 第十一条 学术论文及著作的数量和质量体现了学校的学术水平,应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论文和著作的统计和管理能力,不断提高广大教师发表学术论文和著作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 凡本校教职工在国际国内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或在国际国内各级学术会议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由国内外出版机构正式出版、教职工撰写的各类著作均应进行登记。每年年底由各学院(部门)分别填报统计表,交科学技术研究院汇总。 第十三条 学校对经校学术委员会评定的高水平学术专著的出版给予一定资助,按照《江南大学学术专著出版基金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执行。 第十四条 在境外发表或交流的学术论文和科技资料,应遵照《江南大学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暂行规定》(江大密办〔2012〕4号)要求,加强保密工作。 第四章 学术组织 第十五条 学术组织指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群众性学术团体。凡我校各类群众性学术团体和挂靠我校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均由科学技术研究院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对校科协、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研究生科协、大学生科协等群众性学术团体进行指导和帮助,协助其开展各类学术、科技活动。 第十七条 凡拟挂靠我校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有关单位或负责人应向科学技术研究院提交书面申请、章程及我校在组织机构中的人员名单,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登记注册挂靠手续。 第十八条 校外学术组织拟聘请我校人员担任该组织领导成员的,应由该学术组织提名或提出名额,经所在学院(部门)领导研究推荐,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办理正式推荐手续。 第十九条 学院(部门)拟以团体名义加入有关学术团体的,应由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批,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积极支持并协助挂靠在我校的各类学术团体开展活动,协调我校各部门与各学术团体之间的关系,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和活动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江南大学学术专著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2012年修订)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教师、科研人员撰写、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提高学校学术影响力,促进学科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专著出版基金面向全校各学院、各部门,凡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或艺术、人文社科研究的教师、科研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高水平学术专著”,为我校教师、科研人员针对科学研究中的关键性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在国家权威出版社、海外知名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不包括编著及教材。 第四条 教师、科研人员申请资助时,其专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较高学术水平; (二)内容符合本学科发展方向; (三)申请者为本校教师或科研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同时是撰写专著的第一作者; (四)我校教师、科研人员出版的学术专著,须在其专著内标注“江南大学”字样,否则学校将不予资助。 第五条 学校每年设立学术专著出版基金经费20~30万元,每项学术专著出版基金项目的资助额度为2~5万元,具体资助项目数及每项资助额度视当年项目申请情况确定。对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的我校学术专著,学校将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资助。 第六条 学术专著出版基金项目常年设立,由校学术委员会集中评审。评审过程可采取申请人答辩方式进行。 第七条 申请资助者,应填报《江南大学学术专著出版基金申请表》(见附件),并附部、省级以上出版社同意出版证明或相关证明,由学院(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科学技术研究院,由科学技术研究院统一报校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给予资助。 第八条 当年立项资助的学术专著出版基金项目,原则上须在下一年度内完成专著出版工作,否则将取消资助。 第九条 立项资助的学术专著出版基金项目,申请人持已出版的专著至科学技术研究院办理资助经费划转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